歡迎 貴公司/商號(以下簡稱「商家」)租用【台灣好農】服務,請先詳閱以下約定條款: 以下約定條款適用於【台灣好農】服務,目的是為了 界定商家因為使用【台灣好農】服務,和台灣好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灣好農」)之間所生的權利義務關係,並構成商家和台灣好農之間的 合約; 若商家點選【同意】選項、或繼續完成帳號啟用程序、或繼續使用【台灣好農】服務,就視為商家已經閱讀完畢、並同意以下約定條 款的所有內容。
-
開店身份:
-
公司名稱:
-
聯絡人:
-
聯絡電話:
-
聯絡與收貨地址:
-
電子信箱:
-
上架商品類別:
(請填寫於商城上欲使用之中、英文店家名稱)
店名請勿使用近或相同於其它知名企業、團體或政府部門,如有違反,商城得拒絕或要求變更,店家請填寫
-
店舖名稱:
-
後台登入帳號:(行動電話)
-
商城服務模式:(自行營運:20支、委託營運:10支)
-
國際館銷售市場:(請擇一勾選)
-
請款憑證開立方式:
台灣好農商城_開店合約書
歡迎 貴公司/商號(「店家」)租用【台灣好農商城】服務,請先詳閱以下約定條款: 以下約定條款適用於【台灣好農商城】服務,目的是為了界定店家因為使用【台灣好農商城】服務,和台灣好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灣好農商城」或本公司)之間所生的權利義務關係,並構成店家和台灣好農商城之間的合約; 若店家點選【同意】選項、或繼續完成帳號啟用程序、或繼續使用【台灣好農商城服務,就視為店家(以下簡稱店家或 貴單位)已經閱讀完畢、並同意以下約定條款的所有內容。
一、合作內容
1. 本合約自簽訂起始,合約期間為一年,於本合約有效期間屆滿前1個月,如任一方未以書面提出終止合約之意思表示,視為自動延長一年,嗣後亦同。若店家未依約定支付相關開店或相關費用,本公司有權暫停店家使用本商城,期間所衍生之費用店家仍須支付本公司。
2. 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不經預告,隨時變更本合約,本公司須採用電子方式通知或公告通知店家,若店家仍繼續使用本商城時,視為店家同意本合約之變更,並應直接適用變更後之本合約,店家不得異議。
3. 本公司所提供之開店服務,乃是提供店家以自己之名義透過本商城銷售其商品或服務予顧客,本公司僅為店家提供本商城相關機制支援,並未與店家成立合夥、共同經營或其他本契約以外之合作事宜或其他法律關係。
4. 本商城線上訂購所需的電子商務交易功能與介面,含線上金流機制等之管理及維護與相關運作安排,都由本公司負責建置、維護與管理。
二、商城相關費用
1. 店家使用本商城開店功能與相關委託服務等,經雙方同意於線上申請後繳納開店方案費用約定之,本商城提供多種營運模式供店家選擇,經雙方同意以線上「店家開店申請表」依據不同模式提供服務與收費。惟本公司得依市場環境變化作適度調整,並於調整前一個月告知店家次年度費用之調整。
2. 店家應於線上申請後繳納開店方案費用予本商城,其費用金額以本商城當時所訂之價格為準,開店方案費一經繳納即不退還(若為申請政府補助案者,則依循補助相關規則)。店家於本服務另行開設其他網路商店時,應就新開設之網路商店及當時所選擇之開店方案另行繳交開店方案費。
3. 對於本商城所提供的服務,本公司保留增加收費之費用項目、費用之收取及調整費用權利。關於新增收費費用之項目、費用之收取及調整,店家同意,本商城經電子方式公告後生效,店家絕無異議。
三、商品管理規範
1. 商品標示:店家所供應之商品應符合商品標示法,且不得以塗改或黏貼等方式修改原有標示,以確保產品之完整性;不得標示有贈品、試用品或類似字樣。店家應確保商品及其輔助資料,已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申請核准字號,前述法令包括但不限於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營業秘密法、食品衛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及其他食品、醫療及衛生相關法令等。若店家違反本項規定,本公司得提前終止本合約。
2. 商品效期:應標示有效日期之商品,店家應清楚標示,並定義商品之保存期限。店家出貨時距失效期不得低於保存期限之2/3;若為保存期限未滿六個月之商品,出貨時距失效期不得低於保存期限之1/2。若有特殊效期之商品,需事先告知本公司並且於網頁上標示說明後本公司審核後始能銷售。生鮮類商品雖未要求標示有效日期,應考量商品運輸過程,消費者收到商品後依據商品特性至少應有三~七天的賞味期限。
3. 商品品質:店家應自行確保商品品質符合相關要求,當品質出現異常且造成消費者危害時。應參考【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做出適當處置,並應承擔商品衍生之損害。
4. 商品可銷售數量: 店家須據實提報商品可銷售數量。庫存若無法如期交貨之虞時,店家應立即暫停銷售,暫停銷售前本公司已接獲之訂單,店家仍負有依約即時出貨的義務。
5. 店家依本合約供應之商品所需之所有許可、證書、檢驗報告或相關文件,應確保其有效性,以確認符合本合約法令規範之要求。如前述許可、證書或相關文件因故不符,應事先自行申請下架商品。
6. 店家應依法或依本公司要求,為其商品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或其他必要之保險,保險期間應涵蓋各項商品之有效(保存)期間。店家應於首次供貨前將保單影本提供予本公司,日後保單如有更新,應於更新後立即提供影本予本公司。
7. 若店家違反「三、商品管理規範」,經本公司書面方式警告若未能於限期內改正者,店家同意補償本公司之所有營業與商譽損失。
四、行銷與廣告規範
1. 為行銷推廣之目的,店家同意授權本公司於合作目的性之範圍內可透過電子商務平台或相關企業實體與虛擬行銷宣傳或其他行銷通路,使用店家公司或商品名稱與標識。
2. 為合作促進商品銷售,店家同意配合本公司之要求提供商品相關之廣告文宣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商標圖樣、商品圖檔、簡介、功能規格、文字說明等)予本公司,本公司除得無償使用外,並得就店家提供之廣告文宣資料加以重製、改作及編輯,並得於各廣告媒體(包括但不限於物品、平面刊物、實體通路及虛擬通路等)散布、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展示、公開傳輸及符合本合約目的之利用行為。本公司為行銷所製作之文件或拍攝之照片,或經本公司所重製或改作後之文件與圖檔,本公司得保有著作權,未經本公司同意,店家不得擅自使用。
五、商品上架規範
1. 店家商品上架所提供的品牌故事或簡介與商品的簡介、功能、規格、認證、圖片及相關說明等內容,並應保證其內容為真實且合法,並且絕無不完整、有誤差、誇大不實,或有欺騙、誤導消費者之情形,且無違反著作權法、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醫療法、民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並且無不當宣稱醫療效果,若有侵害本公司及其他任何第三人權益之情事。本公司就該上架內容不負審查責任,如有違反,應由店家自行負責,本公司得解除本合約,店家願負包括但不限於相關訴訟費用及損害賠償責任。
2. 店家應確保銷售之商品(或服務)擁有合法授權或轉授權予本公司及其合作通路使用,店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或內容如有違法或侵權之虞時,本公司得停止銷售,如有任何第三方主張其智慧財產權與使用權之合法性時,由店家自負一切民事、刑事法律責任,概與本公司無涉。如因此導致本公司權益受損時,本公司得解除本合約,店家願負包括但不限於相關訴訟費用及損害賠償責任。
3. 店家不得於商品頁內置入外站導流的網頁連結,或店家的電話,網站或社群等資訊。
4. 店家於本商城後台功能進行商品圖文上架作業,需經本公司審核後方能上架於前台供消費者訂購,商品銷售之所衍生之責任為店家。
六、商品交貨規範
1. 店家交付消費者商品,包裝應完整、安全,同一品項商品效期應為一致。
2. 店家不得任意與消費者間私下成立交易或變更或因此取消訂單,否則本公司不負付款或其他本合約之責任。
3. 店家同意不得私自於宅配紙箱內放置非本公司所提供的行銷文宣。
4. 因應行政院環保署「網際網路購物包裝限制使用對象與實施方式」,貴單位出貨予消費者時務必遵守相關規定。
(1) 本合約內容為遵行環保署公告之「網際網路購物包裝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制定,如有變動,應以環保署公告為準。
(2) 本公司適用大型網購業者之條例規範,貴單位須配合「使用再生包裝材料」、「包裝重量比值限制」、「包材減重率/循環使用率」此三項管制項目,故須請 貴單位配合紀錄出貨重量數據,本公司會不定期抽檢相關紀錄資料,若
貴單位接獲電聯通知七日內須提供紀錄資料供查檢,另外主管機關可能會直接上網訂購抽查實際出貨狀況,請 貴單位務必確實遵守相關規定。
(3) 貴單位須備妥包裝規範之佐證資料,並確保憑證紀錄之正確性,以因應日後查證,相關資料應留存5年。
(4) 如 因違反「網際網路購物包裝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法令規定,造成本公司遭受主管機關裁罰或受有損害時, 貴單位將依約負擔相關責任。
5. 依據服務模式不同,更多交貨規範依線上「店家開店申請表」之說明。
6. 因店家原因導致本公司須配合通知消費者取消訂單與退款作業時,本公司將酌收訂單處理費每筆新台幣100元,並得逕行自店家得請領之帳務中扣抵。
七、費用與帳款結算
相關費用及帳款每月結算,結算區間及請款方式依線上「店家開店申請表」說明。
八、多元協銷
為合作促進商品的銷售,雙方同意得以依據多元協銷目的,不限於本公司自營或者簽約的銷售平台或通路,雙方同意另以報價單作為多元協銷的銷售協議,明訂商品規格與等級、交貨條件、商品議價等進行合作;若無特定協議,費用與帳款結算方式將依據【店家開店申請表】上委託營運的規範進行作業。
九、消費者爭議處理
1. 如遇有消費者爭議時,店家應信任本公司將考量相關法律規定、雙方利益及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做最佳平衡處理及決定。並同意由本公司主導處理,店家應全力迅速協助及配合本公司,並依本公司決定辦理。店家若接獲消費者爭議時,應即時通知本公司。
2. 店家同意於收到本公司通知消費者爭議時一個工作天之內提出回覆或說明,並且配合本公司的通知或指示負責妥善處理之義務。
3. 如前項之消費爭議係因店家所提供之商品或其行為違反相關法規、本合約約定,且造成本公司或第三人損失時, 店家應對本公司及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4. 店家如違反本約定時,除應自負法律責任外,如因此而致本公司、本公司負責人或本公司員工受司法、行政機關調查、追訴、處分或遭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時,本公司得要求店家提供必要說明、證據或其他協助,店家不得拖延、拒絕,本公司並得逕行終止合約。如本公司、本公司負責人或本公司員工因上述事項,而有損害或支付相關費用,店家應負賠償或給付之責。店家並同意前述金額,本公司得逕行自店家得請領之帳款中扣抵。
十、保密義務
1. 雙方同意如因本合約進行接觸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營業秘密,包括但不限於:本合約內容、帳務資料、使用者名單、商城系統功能、網頁架構、系統規劃設計、商品建檔、訂單紀錄、消費者個人資料或任何標示有機密或類似字樣之文件,互負保密義務,非經該他方書面同意,不得洩漏或交付或以任何方式傳送予第三人,除了為完成交易作業所限制之範圍,例如物品配送,報關所需、勞務提供、價金給付、對於客戶的往返詢問、相關售後服務及其他遂行交易所必要之業務。如造成損害,有過失之一方應負責賠償另一方之損失。
2. 任一方違反本條之約定時,除應自負法律責任外。如因此而致他方、他方負責人或他方員工受主管機關調查追訴、或受第三人主張權利時,應依他方之要求,出面負責為適當之處理、並提供必要之說明、證據或其他協助,他方並得終止合約;如他方、他方負責人或他方員工因此而受有損害或支付費用,包括且不限於商譽損失、罰金、罰鍰、賠償金或和解金、訴訟費及合理之律師費等,應由他方負責賠償及償還。
十一、免責聲明
1. 本商城系統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事由,暫停或中斷服務之全部或部分時,本公司概不負責。
2. 本商城系統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事由之外因素,必且證實為本公司因素導致暫停或中斷服務之全部或部分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1) 若商城系統服務發生中斷時以致店家或店家客戶無法使用時,將以1:2方式作為補償,將延長店家的使用期限,未滿1天以一天計算,例如中斷時間15小時,將延長2天使用期限。
(2) 除(1)情形外,本公司概不負責。
3. 本公司僅依當時之功能及現況提供店家使用本商城服務,並保留隨時修改各項服務功能之全部或部分之權利。
4. 本公司遇有本商城系統相關軟硬體設備進行搬遷、更換、升級、保養或維修時,得暫停或中斷服務之全部或部分,但除緊急維護外,應事前通知店家預定暫停或中斷服務之範圍與時間。
5. 本公司不保證店家上傳或刊登之訊息或商品資料,其內容或傳輸過程均係真實、可靠且正確無誤,亦不保證系統穩定絕無中斷之情事,店家應自行隨時確認其所上傳或刊載之訊息是否正確、並自行採取備份存檔等保護措施。
十二、商城系統服務協定
指標 | 說明 |
---|---|
1.系統可用性 (System Availability) | 每月98.5%以上的高可用性。 |
2.客服支援時段(Customer service support period) | 服務時間為周一到周五(非國定假日)9:00至18:00可以電話客服與E-mail支援。 |
3.服務中斷補償 (Service interruption compensation) |
本商城系統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事由之外因素,必且證實為本公司因素導致暫停或中斷服務之全部或部分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若發生中斷時以致店家或店家客戶無法使用時,將以1:2方式作為補償,將延長店家的使用期限,未滿1天以一天計算,例如中斷時間15小時,將延長2天使用期限。 |
4.問題回應時間 (Incident Response) |
上班時間內接到以下通知: 高(L1)問題,主機服務暫停或關鍵業務服務停止(例如主機異常致無法營業),12小時內回應。 中(L2)問題,網站效能明顯降低或系統功能錯誤,但不影響關鍵業務提供(例如商品圖片上傳異常,尚可營業),16小時內回應。 低(L3)問題,店家系統操作異常與諮詢,並不影響業務運作,24小時內回應。 |
5.復原點目標 (Recovery Point Objective, RPO) | 系統將每24小時備份一次,當意外導致系統中斷,能在一小時內回復至最後一次備份的資料。 |
十三、合約終止
1. 若任一方因為執行本合約時無法達成共識,任一方須於欲終止前一個月提出終止協議,經雙方協商同意後始能終止合約,於正式終止日前須完成終止相關書面文件,同時店家須負責完成銷售出貨相關規範。
2. 店家違反本契約規定或其行為影響本公司商譽、侵害他方權益,經本公司以書面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本公司有權終止本契約。如造成損害,有過失之一方應賠償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失。若導致本公司遭第三人請求時,應出面協助本公司處理及排除之,並賠償本公司因此所支出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及其他調查或程序必要之支出等)及因此所受之損害。
3. 以下情形均構成本合約項下之店家違約事件:
(1) 店家所交商品有重大瑕疵,或商品致人身傷害或死亡時;或
(2) 店家未能遵守本合約中之任何要求、義務或承諾,或店家在本合約中所作之任何聲明或保證不真實或不準確; 或
(3) 店家違反任何適用之法規;或
(4) 店家以冒充矇混之方式交貨;或
(5) 店家之任何商品(不限於根據訂購單供應之商品)被政府公布出現或可能出現品質問題、或被政府調查;或
(6) 店家濫用或錯誤表明其作為本公司之商品供應商之地位;或
(7)
店家依法進行重整或清算程序、或依破產申請和解或宣告破產或宣告強制執行、遭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司法上或行政上處分,或停止營業或店家負責人隱匿或逃逸、或店家所簽或背書、承兌、保證之票據等發生停止支付或票據兌換所宣告拒絕往來者。
若發生任何上述之一者,本公司得不經催告,逕行解除或終止本合約及其他相關合約。
4. 本合約因前項店家違約事件被解除或終止後:
(1) 本公司在本合約項下之所有責任和義務均被免除,包括但不限於解除本公司就店家在本合約項下尚未向店家付款的義務;
(2) 本公司有權向店家追償因店家違約而遭受之損失。
5. 本合約解除或終止後:
(1) 店家應立即停止使用本公司與店家之任何商業名稱、標識、商標;
(2) 店家不應以任何方式表明其與本公司、店家存在關係;
(3) 店家在本合約解除或終止前已產生之責任不受本合約解除或終止之影響;
(4) 對於本合約明確規定在本合約解除或終止後仍有效力的條款,店家仍應遵守該等條款項下之義務。
十四、其他約定
1. 店家應妥善保管商城帳號及密碼的義務,不得將帳號及密碼透露或提供給第三人知悉、或出借或轉讓予任何第三人使用。對於所有使用該組帳號及密碼登入本服務系統所為之一切行為,都視為店家自己的行為,並由店家負其責任。
2. 非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店家不得將本合約中任何權利或義務全部或一部轉讓予第三人,否則本公司得終止本合約外,店家並應賠償本公司所受損害(包括但不限於所失利益、所受損失與商譽損失)。
3. 店家或其人員不得為任何目的(包括但不限於企圖獲取訂單、更有利或其他優惠之交易條件)給予本公司或相關人員任何佣金、回扣或其他任何形式之不正當利益。
4. 本合約經雙方簽署後,取代雙方先前就本合作所為之書面或口頭之協議或承諾。
5. 本合約與附件之內容牴觸者,除另有約定外,雙方同意以簽定在後者為準。
6. 本合約不得解釋為雙方有合夥、僱佣或互為代理之關係。
7. 雙方應指派專人負責與本合約相關業務、聯絡、及協調等,雙方所指派之業務負責人有變更時,應即時通知他方,並指派其他人接替。
8. 如因本合約而發生任何糾紛、訴訟、爭議,或店家受法院假扣押、假處分等執行命令,或店家有違反本合約之情形,店家同意本公司於前述情形未解決前,得暫停支付應付貨款並同意暫時中止交易關係,待前述糾紛、訴訟、 爭議解決或執行命令撤銷後,始繼續交易,店家同意不向本公司請求止付期間的利息或任何費用。
9. 店家於簽訂本合約同時,須提供其合法及有效經營之證明文件、負責人或授權簽署人之身分證等影本,以及相關往來銀行資料供本公司查核。
10. 如本合約任何條款被認定為無效或不可執行,其餘條文仍繼續有效並不受影響。
11. 本合約第七、八、九、十、十二條約定於本合約解除或終止後,仍持續有效。
12. 若本合約及其相關附件未盡事宜,依中華民國法令解釋或補充之。
十五、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本合約悉依中華民國法律解釋與適用。因本合約所生之爭議,雙方應優先以保密及和平方式協商,如因爭議不決涉訟,以雙方同意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十六、通知及送達
1. 本合約一般交易往來通知得以紙本或電子方式送達他方,發出方須在傳送通知前以電話或電子方式知會收受方,若收受方未於發出方知會後一日內向發出方表明未收到,該通知視為於傳送時送達。
2. 本合約有特別約定應以書面形式者,須以掛號郵件方式送達他方於本合約所載地址,若該地址變更時,應以書面通知對他。倘任一方怠於為地址變更通知,則依他方投郵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 即視為已送達。
個人資料保護法應告知事項:台灣好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貴公司及其相關聯絡人(下稱台端)進行告知義務:
一、蒐集個人資料目的:基於○六九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等合理關連之特定目的範圍內,向台端蒐集因本合約所需記載之個人資料(含公司戶留個人聯絡/帳戶資料)。
二、蒐集個人資料類別:本公司將蒐集台端之C○○一 辨識個人者(姓名、住址、行動電話、 電子郵遞地址);C○○二 辨識財務者(金融機構帳戶之號碼與姓名);C○○三 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一)期間及地區:本公司將保留台端的個人資料至合約終止後五年銷毀,並會於中華民國境內使用台端的個人資料。(二)對象及方式:本公司將會把台端的個人資料基於履行契約內容之目的,提供予本公司相關單位及作為與聯絡窗口聯繫之用。
四、台端得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行使以下權利:(一)查詢、請求閱覽個人資料;請求製給個人資料複製本;請求補充、更正個人資料;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請
求刪除個人資料。(二)台端若欲行使如上權利,請於本公司上班時間由專人為台端辦理(聯絡方式: (02)8780-3000)。
五、台端得自由選擇填具個人資料,惟若其提供之資料不足或有誤時,本公司將無法核准申辦或提供完整服務。
費用項目與收費標準
依據店家選擇線上繳納開店方案為準
商城開店費用
一、首次系統開辦費(含稅)
本公司提供本商城電子商務交易平台服務,首次與店家合作時需進行相關設定,店家需支付一次性系統開辦費用新台幣5,000元予本公司。
二、資訊系統服務費(含稅)
店家使用本商城資訊系統費用原價新台幣60,000元,優惠價32,500元。
三、年度系統使用費(含稅)
首年免繳,第二年起(含稅)費用原價新台幣60,000元,優惠價32,500元。
委託項目與收費
一、委託圖文製作或商品上架費用
1 | 店家建檔 | 每家500元 |
由店家提供完整圖片和文案。(本公司不做編修) 若店家選擇【委託營運】的服務模式,免收本項費用。 |
2 | 商品上架 | 每筆500元 |
由店家提供完整圖片和文案。(本公司不做編修) 若店家選擇【委託營運】的服務模式,上架商品10筆內免收本項費用,超過10筆商品以此計費。 |
3 | 店家或商品文案 | 每筆1000元 | 由本公司電話訪談後進行撰寫,提供店家一次修改 |
4 | 商品拍照 | 每筆1000元 | 由店家提供樣品予本公司於室內拍攝情境照1張和去圖照1張。 |
5 | 商品照片後製 | 每筆500元 | 由店家提供合適照片予本公司並經本公司挑選得以後製之照片後,本公司後製2張。 |
二、行銷推廣費用
當本公司提出商城行銷活動方案且店家同意合作配合該月活動時,店家需依
該活動月份支付當月總商品銷售金額百分之 1 之活動贊助費予本公司
台灣好農國際館跨境商城_開店合約書
歡迎 貴公司/商號(「店家」)租用【台灣好農國際館跨境商城】服務,請先詳閱以下約定條款: 以下約定條款適用於【台灣好農國際館跨境商城】服務,目的是為了界定店家因為使用【台灣好農國際館跨境商城】服務,和台灣好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灣好農國際館跨境商城」或本公司)之間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並構成店家和台灣好農商城之間的合約; 若店家點選【同意】選項、或繼續完成帳號啟用程序、或繼續使用【台灣好農國際館跨境商城服務,就視為店家(以下簡稱店家或 貴單位)已經閱讀完畢、並同意以下約定條款的所有內容。
一、合作內容
1. 本合約自簽訂起始,合約期間為一年,於本合約有效期間屆滿前1個月,如任一方未以書面提出終止合約之意思表示,視為自動延長一年,嗣後亦同。若店家未依約定支付相關開店或相關費用,本公司有權暫停店家使用本商城,期間所衍生之費用店家仍須支付本公司。
2. 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不經預告,隨時變更本合約,本公司須採用電子方式通知或公告通知店家,若店家仍繼續使用本商城時,視為店家同意本合約之變更,並應直接適用變更後之本合約,店家不得異議。
3. 本公司所提供之開店服務,乃是提供店家以自己之名義透過本商城銷售其商品或服務予顧客,本公司僅為店家提供本商城相關機制支援,並未與店家成立合夥、共同經營或其他本契約以外之合作事宜或其他法律關係。
4. 本商城線上訂購所需的電子商務交易功能與介面,含線上金流機制等之管理及維護與相關運作安排,都由本公司負責建置、維護與管理。
二、商城相關費用
1. 店家使用本商城開店功能與相關委託服務等,經雙方同意於線上申請後繳納開店方案費用約定之,本商城提供多種營運模式供店家選擇,經雙方同意以線上「店家開店申請表」依據不同模式提供服務與收費。惟本公司得依市場環境變化作適度調整,並於調整前一個月告知店家次年度費用之調整。
2. 店家應於線上申請後繳納開店方案費用予本商城,其費用金額以本商城當時所訂之價格為準,開店方案費一經繳納即不退還(若為申請政府補助案者,則依循補助相關規則)。店家於本服務另行開設其他網路商店時,應就新開設之網路商店及當時所選擇之開店方案另行繳交開店方案費。
3. 對於本商城所提供的服務,本公司保留增加收費之費用項目、費用之收取及調整費用權利。關於新增收費費用之項目、費用之收取及調整,店家同意,本商城經電子方式公告後生效,店家絕無異議。
三、商品管理規範
1. 商品標示:店家所供應之商品應符合商品標示法,且不得以塗改或黏貼等方式修改原有標示,以確保產品之完整性;不得標示有贈品、試用品或類似字樣。店家應確保商品及其輔助資料,已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申請核准字號,前述法令包括但不限於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營業秘密法、食品衛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及其他食品、醫療及衛生相關法令等。若店家違反本項規定,本公司得提前終止本合約。
2. 商品效期:應標示有效日期之商品,店家應清楚標示,並定義商品之保存期限。店家出貨時距失效期不得低於保存期限之2/3;若為保存期限未滿六個月之商品,出貨時距失效期不得低於保存期限之1/2。若有特殊效期之商品,需事先告知本公司並且於網頁上標示說明後本公司審核後始能銷售。生鮮類商品雖未要求標示有效日期,應考量商品運輸過程,消費者收到商品後依據商品特性至少應有三~七天的賞味期限。
3. 商品品質:店家應自行確保商品品質符合相關要求,當品質出現異常且造成消費者危害時。應參考【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做出適當處置,並應承擔商品衍生之損害。
4. 商品可銷售數量: 店家須據實提報商品可銷售數量。庫存若無法如期交貨之虞時,店家應立即暫停銷售,暫停銷售前本公司已接獲之訂單,店家仍負有依約即時出貨的義務。
5. 店家依本合約供應之商品所需之所有許可、證書、檢驗報告或相關文件,應確保其有效性,以確認符合本合約與外銷國法令規範之要求。如前述許可、證書或相關文件因故不符,應事先自行申請下架商品。
6. 店家應依法或依本公司要求,為其商品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或其他必要之保險,保險期間應涵蓋各項商品之有效(保存)期間。店家應於首次供貨前將保單影本提供予本公司,日後保單如有更新,應於更新後立即提供影本予本公司。
7. 若店家違反「三、商品管理規範」,經本公司書面方式警告若未能於限期內改正者,店家同意補償本公司之所有營業與商譽損失。
四、行銷與廣告規範
1. 為行銷推廣之目的,店家同意授權本公司於合作目的性之範圍內可透過電子商務平台或相關企業實體與虛擬行銷宣傳或其他行銷通路,使用店家公司或商品名稱與標識。
2. 為合作促進商品銷售,店家同意配合本公司之要求提供商品相關之廣告文宣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商標圖樣、商品圖檔、簡介、功能規格、文字說明等)予本公司,本公司除得無償使用外,並得就店家提供之廣告文宣資料加以重製、改作及編輯,並得於各廣告媒體(包括但不限於物品、平面刊物、實體通路及虛擬通路等)散布、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展示、公開傳輸及符合本合約目的之利用行為。本公司為行銷所製作之文件或拍攝之照片,或經本公司所重製或改作後之文件與圖檔,本公司得保有著作權,未經本公司同意,店家不得擅自使用。
五、商品上架規範
1. 店家商品上架所提供的品牌故事或簡介與商品的簡介、功能、規格、認證、圖片及相關說明等內容,並應保證其內容為真實且合法,並且絕無不完整、有誤差、誇大不實,或有欺騙、誤導消費者之情形,且無違反著作權法、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醫療法、民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及出口市場(國家)相關法令,並且無不當宣稱醫療效果,若有侵害本公司及其他任何第三人權益之情事。本公司就該上架內容不負審查責任,如有違反,應由店家自行負責,本公司得解除本合約,店家願負包括但不限於相關訴訟費用及損害賠償責任。
2. 店家應確保銷售之商品(或服務)擁有合法授權或轉授權予本公司及其合作通路使用,店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或內容如有違法或侵權之虞時,本公司得停止銷售,如有任何第三方主張其智慧財產權與使用權之合法性時,由店家自負一切民事、刑事法律責任,概與本公司無涉。如因此導致本公司權益受損時,本公司得解除本合約,店家願負包括但不限於相關訴訟費用及損害賠償責任。
3. 店家不得於商品頁內置入外站導流的網頁連結,或店家的電話,網站或社群等資訊。
4. 店家於本商城上架的商品需符合出口市場的檢疫作業等規範,本公司於本商城後台審核商品上架時將進行本項審核,本公司之審核不代表各進出口關口的檢疫點的最終審核。
5. 店家於本商城後台功能進行商品圖文上架作業,需經本公司審核後方能上架於前台供消費者訂購,商品銷售之所衍生之責任為店家。
六、商品交貨規範
1. 店家交付消費者商品,包裝應完整、安全,同一品項商品效期應為一致。
2. 店家不得任意與消費者間私下成立交易或變更或因此取消訂單,否則本公司不負付款或其他本合約之責任。
3. 店家同意不得私自於宅配紙箱內放置非本公司所提供的行銷文宣。
4. 因應行政院環保署「網際網路購物包裝限制使用對象與實施方式」,貴單位出貨予消費者時務必遵守相關規定。
(1) 本合約內容為遵行環保署公告之「網際網路購物包裝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制定,如有變動,應以環保署公告為準。
(2) 本公司適用大型網購業者之條例規範,貴單位須配合「使用再生包裝材料」、「包裝重量比值限制」、「包材減重率/循環使用率」此三項管制項目,故須請 貴單位配合紀錄出貨重量數據,本公司會不定期抽檢相關紀錄資料,若
貴單位接獲電聯通知七日內須提供紀錄資料供查檢,另外主管機關可能會直接上網訂購抽查實際出貨狀況,請 貴單位務必確實遵守相關規定。
(3) 貴單位須備妥包裝規範之佐證資料,並確保憑證紀錄之正確性,以因應日後查證,相關資料應留存5年。
(4) 如 因違反「網際網路購物包裝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法令規定,造成本公司遭受主管機關裁罰或受有損害時, 貴單位將依約負擔相關責任。
5. 依據服務模式不同,更多交貨規範依線上「店家開店申請表」之說明。
6. 因店家原因導致本公司須配合通知消費者取消訂單與退款作業時,本公司將酌收訂單處理費每筆新台幣100元,並得逕行自店家得請領之帳務中扣抵。
七、費用與帳款結算
相關費用及帳款每月結算,結算區間及請款方式依線上「店家開店申請表」說明。
八、多元協銷
為合作促進商品的銷售,雙方同意得以依據多元協銷目的,不限於本公司自營或者簽約的銷售平台或通路,雙方同意另以報價單作為多元協銷的銷售協議,明訂商品規格與等級、交貨條件、商品議價等進行合作;若無特定協議,費用與帳款結算方式將依據【店家開店申請表】上委託營運的規範進行作業。
九、消費者爭議處理
1. 如遇有消費者爭議時,店家應信任本公司將考量相關法律規定、雙方利益及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做最佳平衡處理及決定。並同意由本公司主導處理,店家應全力迅速協助及配合本公司,並依本公司決定辦理。店家若接獲消費者爭議時,應即時通知本公司。
2. 店家同意於收到本公司通知消費者爭議時一個工作天之內提出回覆或說明,並且配合本公司的通知或指示負責妥善處理之義務。
3. 如前項之消費爭議係因店家所提供之商品或其行為違反相關法規、本合約約定,且造成本公司或第三人損失時, 店家應對本公司及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4. 店家如違反本約定時,除應自負法律責任外,如因此而致本公司、本公司負責人或本公司員工受司法、行政機關調查、追訴、處分或遭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時,本公司得要求店家提供必要說明、證據或其他協助,店家不得拖延、拒絕,本公司並得逕行終止合約。如本公司、本公司負責人或本公司員工因上述事項,而有損害或支付相關費用,店家應負賠償或給付之責。店家並同意前述金額,本公司得逕行自店家得請領之帳款中扣抵。
十、保密義務
1. 雙方同意如因本合約進行接觸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營業秘密,包括但不限於:本合約內容、帳務資料、使用者名單、商城系統功能、網頁架構、系統規劃設計、商品建檔、訂單紀錄、消費者個人資料或任何標示有機密或類似字樣之文件,互負保密義務,非經該他方書面同意,不得洩漏或交付或以任何方式傳送予第三人,除了為完成交易作業所限制之範圍,例如物品配送,報關所需、勞務提供、價金給付、對於客戶的往返詢問、相關售後服務及其他遂行交易所必要之業務。如造成損害,有過失之一方應負責賠償另一方之損失。
2.
任一方違反本條之約定時,除應自負法律責任外。如因此而致他方、他方負責人或他方員工受主管機關調查追訴、或受第三人主張權利時,應依他方之要求,出面負責為適當之處理、並提供必要之說明、證據或其他協助,他方並得終止合約;如他方、他方負責人或他方員工因此而受有損害或支付費用,包括且不限於商譽損失、罰金、罰鍰、賠償金或和解金、訴訟費及合理之律師費等,應由他方負責賠償及償還。
十一、 免責聲明
1. 本商城系統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事由,暫停或中斷服務之全部或部分時,本公司概不負責。
2. 本商城系統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事由之外因素,必且證實為本公司因素導致暫停或中斷服務之全部或部分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1) 若商城系統服務發生中斷時以致店家或店家客戶無法使用時,將以1:2方式作為補償,將延長店家的使用期限,未滿1天以一天計算,例如中斷時間15小時,將延長2天使用期限。
(2) 除(1)情形外,本公司概不負責。
3. 本公司僅依當時之功能及現況提供店家使用本商城服務,並保留隨時修改各項服務功能之全部或部分之權利。
4. 本公司遇有本商城系統相關軟硬體設備進行搬遷、更換、升級、保養或維修時,得暫停或中斷服務之全部或部分,但除緊急維護外,應事前通知店家預定暫停或中斷服務之範圍與時間。
5. 本公司不保證店家上傳或刊登之訊息或商品資料,其內容或傳輸過程均係真實、可靠且正確無誤,亦不保證系統穩定絕無中斷之情事,店家應自行隨時確認其所上傳或刊載之訊息是否正確、並自行採取備份存檔等保護措施。
十二、 商城系統服務協定
指標 | 說明 |
---|---|
1.系統可用性(System Availability) | 每月98.5%以上的高可用性。 |
2.客服支援時段(Customer service support period) | 服務時間為周一到周五(非國定假日)9:00至18:00可以電話客服與E-mail支援。 |
3.服務中斷補償(Service interruption compensation) | 本商城系統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事由之外因素,必且證實為本公司因素導致暫停或中斷服務之全部或部分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若發生中斷時以致店家或店家客戶無法使用時,將以1:2方式作為補償,將延長店家的使用期限,未滿1天以一天計算,例如中斷時間15小時,將延長2天使用期限。 |
4.問題回應時間(Incident Response) | 上班時間內接到以下通知: 高(L1)問題,主機服務暫停或關鍵業務服務停止(例如主機異常致無法營業),12小時內回應。 中(L2)問題,網站效能明顯降低或系統功能錯誤,但不影響關鍵業務提供(例如商品圖片上傳異常,尚可營業),16小時內回應。 低(L3)問題,店家系統操作異常與諮詢,並不影響業務運作,24小時內回應。 |
5.復原點目標(Recovery Point Objective, RPO) | 系統將每24小時備份一次,當意外導致系統中斷,能在一小時內回復至最後一次備份的資料。 |
十三、 合約終止
1. 若任一方因為執行本合約時無法達成共識,任一方須於欲終止前一個月提出終止協議,經雙方協商同意後始能終止合約,於正式終止日前須完成終止相關書面文件,同時店家須負責完成銷售出貨相關規範。
2. 店家違反本契約規定或其行為影響本公司商譽、侵害他方權益,經本公司以書面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本公司有權終止本契約。如造成損害,有過失之一方應賠償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失。若導致本公司遭第三人請求時,應出面協助本公司處理及排除之,並賠償本公司因此所支出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及其他調查或程序必要之支出等)及因此所受之損害。
3. 以下情形均構成本合約項下之店家違約事件:
(1) 店家所交商品有重大瑕疵,或商品致人身傷害或死亡時;或
(2) 店家未能遵守本合約中之任何要求、義務或承諾,或店家在本合約中所作之任何聲明或保證不真實或不準確; 或
(3) 店家違反任何適用之法規;或
(4) 店家以冒充矇混之方式交貨;或
(5) 店家之任何商品(不限於根據訂購單供應之商品)被政府公布出現或可能出現品質問題、或被政府調查;或
(6) 店家濫用或錯誤表明其作為本公司之商品供應商之地位;或
(7)
店家依法進行重整或清算程序、或依破產申請和解或宣告破產或宣告強制執行、遭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司法上或行政上處分,或停止營業或店家負責人隱匿或逃逸、或店家所簽或背書、承兌、保證之票據等發生停止支付或票據兌換所宣告拒絕往來者。
若發生任何上述之一者,本公司得不經催告,逕行解除或終止本合約及其他相關合約。
4. 本合約因前項店家違約事件被解除或終止後:
(1) 本公司在本合約項下之所有責任和義務均被免除,包括但不限於解除本公司就店家在本合約項下尚未向店家付款的義務;
(2) 本公司有權向店家追償因店家違約而遭受之損失。
5. 本合約解除或終止後:
(1) 店家應立即停止使用本公司與店家之任何商業名稱、標識、商標;
(2) 店家不應以任何方式表明其與本公司、店家存在關係;
(3) 店家在本合約解除或終止前已產生之責任不受本合約解除或終止之影響;
(4) 對於本合約明確規定在本合約解除或終止後仍有效力的條款,店家仍應遵守該等條款項下之義務。
十四、 其他約定
1. 店家應妥善保管商城帳號及密碼的義務,不得將帳號及密碼透露或提供給第三人知悉、或出借或轉讓予任何第三人使用。對於所有使用該組帳號及密碼登入本服務系統所為之一切行為,都視為店家自己的行為,並由店家負其責任。
2. 非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店家不得將本合約中任何權利或義務全部或一部轉讓予第三人,否則本公司得終止本合約外,店家並應賠償本公司所受損害(包括但不限於所失利益、所受損失與商譽損失)。
3. 店家或其人員不得為任何目的(包括但不限於企圖獲取訂單、更有利或其他優惠之交易條件)給予本公司或相關人員任何佣金、回扣或其他任何形式之不正當利益。
4. 本合約經雙方簽署後,取代雙方先前就本合作所為之書面或口頭之協議或承諾。
5. 本合約與附件之內容牴觸者,除另有約定外,雙方同意以簽定在後者為準。
6. 本合約不得解釋為雙方有合夥、僱佣或互為代理之關係。
7. 雙方應指派專人負責與本合約相關業務、聯絡、及協調等,雙方所指派之業務負責人有變更時,應即時通知他方,並指派其他人接替。
8. 如因本合約而發生任何糾紛、訴訟、爭議,或店家受法院假扣押、假處分等執行命令,或店家有違反本合約之情形,店家同意本公司於前述情形未解決前,得暫停支付應付貨款並同意暫時中止交易關係,待前述糾紛、訴訟、 爭議解決或執行命令撤銷後,始繼續交易,店家同意不向本公司請求止付期間的利息或任何費用。
9. 店家於簽訂本合約同時,須提供其合法及有效經營之證明文件、負責人或授權簽署人之身分證等影本,以及相關往來銀行資料供本公司查核。
10. 如本合約任何條款被認定為無效或不可執行,其餘條文仍繼續有效並不受影響。
11. 本合約第七、八、九、十、十二條約定於本合約解除或終止後,仍持續有效。
12. 若本合約及其相關附件未盡事宜,依中華民國法令解釋或補充之。
十五、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本合約悉依中華民國法律解釋與適用。因本合約所生之爭議,雙方應優先以保密及和平方式協商,如因爭議不決涉訟,以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十六、 通知及送達
1. 本合約一般交易往來通知得以紙本或電子方式送達他方,發出方須在傳送通知前以電話或電子方式知會收受方,若收受方未於發出方知會後一日內向發出方表明未收到,該通知視為於傳送時送達。
2. 本合約有特別約定應以書面形式者,須以掛號郵件方式送達他方於本合約所載地址,若該地址變更時,應以書面通知對他。倘任一方怠於為地址變更通知,則依他方投郵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 即視為已送達。
個人資料保護法應告知事項:台灣好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貴公司及其相關聯絡人(下稱台端)進行告知義務:
一、蒐集個人資料目的:基於○六九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等合理關連之特定目的範圍內,向台端蒐集因本合約所需記載之個人資料(含公司戶留個人聯絡/帳戶資料)。
二、蒐集個人資料類別:本公司將蒐集台端之C○○一 辨識個人者(姓名、住址、行動電話、 電子郵遞地址);C○○二 辨識財務者(金融機構帳戶之號碼與姓名);C○○三
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一)期間及地區:本公司將保留台端的個人資料至合約終止後五年銷毀,並會於中華民國境內使用台端的個人資料。(二)對象及方式:本公司將會把台端的個人資料基於履行契約內容之目的,提供予本公司相關單位及作為與聯絡窗口聯繫之用。
四、台端得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行使以下權利:(一)查詢、請求閱覽個人資料;請求製給個人資料複製本;請求補充、更正個人資料;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請
求刪除個人資料。(二)台端若欲行使如上權利,請於本公司上班時間由專人為台端辦理(聯絡方式: (02)8780-3000)。
五、台端得自由選擇填具個人資料,惟若其提供之資料不足或有誤時,本公司將無法核准申辦或提供完整服務。
費用項目與收費標準
依據店家選擇線上繳納開店方案為準
商城開店費用
一、首次系統開辦費(含稅)
本公司提供本商城電子商務交易平台服務,首次與店家合作時需進行相關設定,店家需支付一次性系統開辦費用新台幣5,000元予本公司。
二、資訊系統服務費(含稅)
店家使用本商城資訊系統費用原價新台幣60,000元,優惠價32,500元。
三、年度系統使用費(含稅)
首年免繳,第二年起(含稅)費用原價新台幣60,000元,優惠價32,500元。
委託項目與收費
一、委託圖文製作或商品上架費用
1 | 店家建檔 | 每家500元 | 由店家提供完整圖片和文案。(本公司不做編修) 若店家選擇【委託營運】的服務模式,免收本項費用。 |
2 | 商品上架 | 每筆500元 | 由店家提供完整圖片和文案。(本公司不做編修) 若店家選擇【委託營運】的服務模式,上架商品10筆內免收本項費用,超過10筆商品以此計費。 |
3 | 店家或商品文案 | 每筆1000元 | 由本公司電話訪談後進行撰寫,提供店家一次修改 |
4 | 商品拍照 | 每筆1000元 | 由店家提供樣品予本公司於室內拍攝情境照1張和去圖照1張。 |
5 | 商品照片後製 | 每筆500元 | 由店家提供合適照片予本公司並經本公司挑選得以後製之照片後,本公司後製2張。 |
二、行銷推廣費用
當本公司提出商城行銷活動方案且店家同意合作配合該月活動時,
店家需依該活動月份支付當月總商品銷售金額百分之 1 之活動贊助費予本公司
台灣好農開店合約書_附件一_店家開店注意事項
歡迎 貴公司/商號(「店家」)租用【台灣好農商城/台灣好農國際館跨境商城】服務,請先詳閱以下約定條款: 以下約定條款適用於【台灣好農商城/台灣好農國際館跨境商城】服務,目的是為了界定店家因為使用【台灣好農商城/台灣好農國際館跨境商城】服務,和台灣好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灣好農商城/台灣好農國際館跨境商城」或本公司)之間所生的權利義務關係,並構成店家和台灣好農商城之間的合約; 若店家點選【同意】選項、或繼續完成帳號啟用程序、或繼續使用【台灣好農商城/台灣好農國際館跨境商城】服務,就視為店家(以下簡稱店家或 貴單位)已經閱讀完畢、並同意以下約定條款的所有內容。
一、重要事項說明
【確認合約期間】 | 於雙方簽訂開店合約書後,並且開店方案費一經繳納即不退還。合約期間是自開店審查合格、發予店家帳號日起算 12 個月。截至合約到期日算起前1個月為止,立約人如未提出終止合約(退店)的書面申請,合約將自動更新展延。 |
【更改帳號啟用日】 | 如欲修改帳號啟用日,最遲請在帳號啟用前7個工作日與本公司人員聯繫。 |
【收費起迄及計算】 | 開店服務費用將自「帳號核發日」之當日起開始計算。 |
【付款時間暨付款方式】 | 我方將寄發付款通知,貴方請參照請款單上的銀行帳號完成匯款或由我方確認貴方信用卡付款完成,我方確認已繳交費用後,將寄發開店帳密啟用通知信通知。 |
二、商城服務模式 (依店家選擇)
店家自營
商品上架作業 | 店家 |
台灣館/國際館商品上架數量 | 線上選擇方案約定之支數 |
台灣館/國際館商品末售定價作業 | 店家 |
台灣館/國際館物流作業 | 店家 |
商品交貨規範 | 1. 物流作業由店家自行處理,並需回報本公司出貨資訊與出貨狀態,若與消費者有任何因物流產生的相關爭議皆由店家負責。 2. 店家最遲需在【訂單日+5日內】完成商品出貨作業(若為客人的指定出貨日得以排除),違者該筆系統交易費將以五倍計算。 3. 若商品為預購型生鮮農產品,店家需明確於商品頁標示預計出貨期間,並於採收期間完成已收訂單之出貨作業。 4. 因應行政院環保署「網際網路購物包裝限制使用對象與實施方式」,店家出貨予消費者時務必遵守相關規定。 (1) 本合約內容為遵行環保署公告之「網際網路購物包裝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制定,如有變動,應以環保署公告為準。 (2)本公司適用大型網購業者之條例規範,店家須配合「使用再生包裝材料」、「包裝重量比值限制」、「包材減重率/循環使用率」此三項管制項目,故須請 店家配合紀錄出貨重量數據,本公司會不定期抽檢相關紀錄資料,若 店家接獲電聯通知七日內須提供紀錄資料供查檢,另外主管機關可能會直接上網訂購抽查實際出貨狀況,請店家務必確實遵守相關規定。 (3) 店家須備妥包裝規範之佐證資料,並確保憑證紀錄之正確性,以因應日後查證,相關資料應留存5年。 (4)如 因違反「網際網路購物包裝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法令規定,造成本公司遭受主管機關裁罰或受有損害時, 店家將依約負擔相關責任。 5. 因店家原因導致本公司須配合通知消費者取消訂單與退款作業時,本公司將酌收訂單處理費每筆新台幣100元,並得逕行自店家得請領之帳務中扣抵。 |
第一線客服 | 本公司 |
客訴賠償 | 店家 |
系統交易費% (未稅) | 依品類 5~8% 的每筆訂單金額,雙方協議:__5__% |
金流% (未稅) | 2% 的每筆訂單金額 |
費用與帳款結算 | 1. 每月2日為結算日,由本公司結算上一月份20日(含)前之銷售報表與其對帳單(20日後之銷售計入次月結算)。 2. 店家與本公司的相關帳務結算作業,依「台灣好農開店合約書」、「台灣好農國際館跨境商城開店合約書」暨附表、附件內約定之各項費用辦理,店家同意依本公司提供之之店家帳款對帳單之結算金額為準。呈上,若有帳款問題時,店家應於收到前項對帳單2個工作日內提出,若逾期未回覆視同同意對帳單之內容。店家需於次月5日前交付已開立銷售貨物之憑證向本公司請款(日期認定依寄件日為憑),本公司收到銷售憑證後於該月底前匯款至店家指定之銀行帳號,若因匯款衍生的交易匯費由店家負擔,如因店家延遲繳交銷貨憑證請款,本公司將順延匯款作業至下個月。 |
委託營運
台灣館/國際館商品上架作業 | 本公司(店家提供圖文) |
台灣館/國際館商品上架數量 | 線上選擇方案約定之支數 |
台灣館/國際館商品末售定價作業 | 本公司 |
台灣館/國際館物流作業 | 本公司 |
商品交貨規範 | 1. 物流作業由本公司安排合作的物流公司至店家取貨,直接配送至訂單的指定收件人地點,若消費者反應與訂購商品規格不符或者商品有毀損等情事時,由本公司負責安排貨品再配送或者賠償事宜,商品和物流費用由店家支付。 2. 因應行政院環保署「網際網路購物包裝限制使用對象與實施方式」,店家出貨予消費者時務必遵守相關規定。 (1) 本合約內容為遵行環保署公告之「網際網路購物包裝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制定,如有變動,應以環保署公告為準。 (2)本公司適用大型網購業者之條例規範,店家須配合「使用再生包裝材料」、「包裝重量比值限制」、「包材減重率/循環使用率」此三項管制項目,故須請 店家配合紀錄出貨重量數據,本公司會不定期抽檢相關紀錄資料,若店家接獲電聯通知七日內須提供紀錄資料供查檢,另外主管機關可能會直接上網訂購抽查實際出貨狀況,請店家務必確實遵守相關規定。 (3) 店家須備妥包裝規範之佐證資料,並確保憑證紀錄之正確性,以因應日後查證,相關資料應留存5年。 (4)如 因違反「網際網路購物包裝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法令規定,造成本公司遭受主管機關裁罰或受有損害時, 店家將依約負擔相關責任。 3. 因店家原因導致本公司須配合通知消費者取消訂單與退款作業時,本公司將酌收每筆訂單處理費每筆新台幣100元,並得逕行自店家得請領之帳務中扣抵。 |
第一線客服 | 本公司 |
客訴賠償 | 本公司 |
費用與帳款結算 | 1.每月底依店家上月26日-本月25日已出貨數量作為結算依據,店家直接配送給消費者之商品依出貨日期為基準,經本公司倉庫運轉之商品依到倉日期為基準(跨境集運), 並由店家於每月底前提供請款明細及發票或收據等請款憑證(開立之賣方須與店家簽約名稱相符)。本公司收到請款憑證且核對無誤後於次次月10日(遇假日順延)。前述資料若店家未於每月底前提供(日期認定依掛號寄件日為憑)或開立月份錯誤(例如11月帳款開立12月日期),當月款項即列入下月帳款。 帳款日期:上月26日~本月25日為一個帳款區間。 例1:商品於10/25到貨,貨款為10月份,請款憑證請於10/30前寄達台北總公司,貨款於12月10日(遇假日順延)匯入。 例2:商品於10/26到貨,貨款為11月份,請款憑證請於11/30前,寄達台北總公司,貨款於次年1月10日(遇假日順延)匯入。 2. 承上,店家同意本公司得逕行自應付貨款中扣抵匯款衍生的交易匯費、客戶退貨及店家依本合約應給付之任何款項(包括但不限於運費、折扣、贊助費、違約金、作業費、處理費及損害賠償金等),若仍有不足者,店家應於收到本公司通知後5日內支付。 |
請款憑證開立方式 | ●收據(個人/農/漁民) ●免用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排除二聯式發票) |
商品請款 | 店家提報上架的商品的報價給本公司(含稅) 說明:將依據商品提報單計算與店家議定售價,經雙方確認後逕行上架銷售。 |
店家總請款價 | 本公司每月依據出貨的組數*結帳予店家 |
三、銷售市場
●香港/澳門 | ●新加坡/馬來西亞 | ●日本 |
四、注意事項
※本份申請表及【台灣好農商城開店合約書】、【台灣好農國際館跨境商城開店合約書】內所有相關規約, 業經 台灣好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 詳細說明,申請店家已事先詳閱且充分瞭解所有內容,並願同意遵守。 |
※本開店申請書如有任何虛假偽冒,應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